原油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2018-03-09 11:09 原油期货基础 期货哥

(1)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交割油种升贴水。

A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B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C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2)交割方式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

期转现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3)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出入库单位

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一般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

(5)入库必备单证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0.05元(人民币)/桶的交割手续费。

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7)标准仓单管理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8)损耗和溢短标准

损耗补偿和溢短标准是:

原油期货损耗补偿和溢短标准.png

(9)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能源中心办理。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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