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油期货将推做市商制度 提高流动性和市场透明度

2018-08-21 11:24 原油期货法规 期货哥

8月1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发布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做市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业内人士指出,引入做市商可改善标的合约活跃度,令市场更为成熟合理。

做市商遴选标准严格

根据《细则》,做市商的门槛条件是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及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期能源业务规则;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应当具有上期能源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上期能源规定的其他条件。

“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门槛条件,与大商所、郑商所期权做市商的要求保持一致,属正常水平。”中银国际期货研究部主管顾劲涛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不过,做市商需要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完善成熟的策略,从经验来看,符合条件的做市商并不会太多。同时,原油期货品种较为重要,交易所挑选做市商也会更加严格。”

西南期货能源化工研究员沈琳翔也认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门槛是合适的。“如果门槛定得较低,那么做市商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强,反而可能增大了原油期货的波动性。”

《细则》同时明确,满足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上期能源提交资格申请,获得批准后与上期能源签署做市商协议,正式取得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可以享有手续费减收、增加持仓等权利,也应履行持续报价、回应报价等协议约定的义务。

“符合做市商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与热情应不会低,同时,在做市商制度度过试水阶段,真正实施一段时间后,申请会更加积极踊跃。”沈琳翔进一步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随着做市商制度运行的深入,做市商之间的批发市场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以承接国际投资者的大笔资金。同时,做市商与散户间的零售市场也会相应地发展壮大,原油期货市场活跃度和深度都会增加。


助推原油期货发展

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品种,原油期货的发展得到了市场各方的关注和呵护。目前来看,原油期货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

顾劲涛指出,做市商制度具有提供流动性、价格发行、稳定市场价格的功能,原油期货引入做市商,可以使原油期货市场更为成熟合理。“原油期货上市以来,虽然主力合约的流动性良好,但活跃合约分布并不连贯。目前活跃合约已由9月合约移至12月合约,虽然交易所已通过相关政策引导主力合约移仓至10月合约,但效果并不明显。”顾劲涛表示,“从国际市场来看,WTI、布伦特等原油期货均是逐月活跃,需要引入做市商来令主力合约分布更为合理。”

顾劲涛进一步指出,目前,除了原油期货,做市商制度已在豆粕、白糖期权等品种上得到了应用,今后应会在更多的品种上进行推广应用。

“原油期货合约的稳定性和流动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需增强所有合约报价的连续性,以形成完整的远期曲线,并满足不同企业所有报价月份的保值需求。同时,原油期货需减少大额交易对市场冲击、矫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并抑制价格操纵。”沈琳翔也指出,“原油期货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促成连续活跃合约,并保证移仓换月的顺利进行。同时,将改变目前国内的单一中央对手方机制,买卖方可以做市商为交易对象,而非彼此,做市商制度将成为目前机制的有效补充,使得原油期货市场更加丰富和饱满,更为成熟,满足更多需求,最终有助于原油期货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定价能力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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